刘春泉 律师
上海市一位网民因为被指控在网上从事电子商务偷逃纳税义务,一审被某区法院判决有罪,被媒体称为“中国电子商务第一税务犯罪案”。此案似乎击破了某些网民以为网络乃避税天堂的幻想。新的真实案例警示人们,从事电子商务若不注意防范法律风险,照样可能招致牢狱之灾。
电子商务诞生至今,关于税务问题的讨论和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止过。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个问题在我国电子商务业界也一直是个讳莫如深的问题。甚至有人以年交易总量为依据计算和在网上举报国内目前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偷逃税”,但是,迄今尚未见有关政府部门有公开表态。
从目前能公开查到的资料情况来看,对于C2C的交易,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还是给予比较宽松的态度,因为这里的情况颇为复杂,比如二手货的交易、私人物品调剂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法律规则,殊非易事。即便是在美国,电子商务都不过是最近十几年崛起的新兴事物,政府和社会都还是以观察和鼓励的姿态为主。
由于我国目前的纳税制度以属地管辖为主,主要以注册登记为纳税的管辖依据,对于“网络无疆界”的电子商务,究竟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如何监管?恐怕是连税务部门都难以回答的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国家税务总局需要研究并尽快出台电子商务的纳税细则规范,明确法律适用依据,以便于网商预计电子商务成本,预知违法的后果。
此案既然已经宣判,对于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来说,就不能不正视自己的法律风险:首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该加强告知义务,完善自己的业务流程设计,因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目前还不是税法当中的主体,而传统商务中出租柜台的“商场”或者类似主体在某些税种方面是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要摆脱“偷逃税”的嫌疑和干系,最彻底的办法是先要争取在税法上有个“电子商务平台”的地位,而且这个平台必须明确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其次,卖方应该把应纳税额计入自己的成本,而不能再以“不缴税”为“核心竞争力”,否则,下一步法律风险看来很大。
电子商务固然没有理由违法或者偷逃纳税,但是,对于这一新生事物,国家是否可考虑至少短期内应以观察和鼓励为主,而不宜在刚一露头时就予以迎头痛击呢?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不妨观察观察,待矛盾暴露充分,研究足够深入时,再制定法律法规,成熟时出台。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对网络和电子商务相关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时,尤其对于经济类的违法犯罪现象,是否可以考虑充分注意刑法的谦抑原则,避免让人感觉到处是雷区,动辄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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