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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6-4-12 10:35:5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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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歌词

顾名思义,把一些流行歌曲重新填词,有的还像模像样找人重新翻唱,制作成搞笑版的新曲目。

代表作:

1.《吉祥三宝》搞笑版

《吉祥三宝》脍炙人口,其恶搞版目前至少已有20多个,比较著名的有“馒头无极版”、“养猪版”,甚至还出了一个“小偷版”。

2.《我不想说》小鸡版

这首网络歌曲取电视剧《外来妹》主题歌《我不想说》为曲,自填歌词。它使用拟人手法,用一只小鸡甜美稚嫩的声音唱出鸡族在过去一年“禽流感”劫难中的种种遭遇。

假唱表演

对口型假唱流行歌曲,并配以夸张、搞怪的表情和动作,用摄像头拍录成视频MV,足以把人笑得人仰马翻。

代表作:“后舍男孩”系列作品

广州美术学院的两名男生,黄艺馨和韦炜,创造性地发明了这种恶搞方式。他们因假唱后街男孩的歌曲而得名,其假唱作品在网上广为流传。

文字模仿

模仿名作的行文,如改变著名小说、诗词、名言的个别词句,形成结构相似但表达意思完全不同的作品。

代表作:《多收了三五斗》

叶圣陶鞭鞑旧社会的小说《多收了三五斗》,如今在网上冒出了很多反讽社会现象的版本,有报怨春运买票难的,有诉苦上海买房难的,有描述毕业找工作难的,还有挖苦年终奖缩水的,数不胜数。

动作模仿

模仿著名的舞蹈动作、明星的典型姿势摆出造型,拍成数码照片在网上流传,以搏一笑。

代表作:《千手观音》

春晚节目《千手观音》一举成名后,很多人旅行留影时都学着摆出相似的造型,网上出现了不少令人喷饭的照片。

律师说法

网络维权相当困难

什么样的网络恶搞会构成侵权?可能受到的处罚是什么?就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记者与研究网络法律的广州律师陈震展开了一次对话。

未获利也可能侵权

记者:网络恶搞大快人心、搞笑无比,但也常常处在侵权的边缘。到底什么样的改编,才算是侵犯原作的著作权呢?

陈震:网络世界中对影视作品的侵权,比较常见的是盗版,即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他人的影视作品。未经允许加工、改编他人的作品,也容易构成侵权。像《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使用他人作品进行重新编辑,形成新的作品,并且改变了原作的精神,这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显然构成了对原有著作权人的侵害。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胡戈并没有从恶搞中获利,所以不构成侵权。

陈震:依照著作权法,是否侵权取决于行为本身,获利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要件。

其实,这件事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侵权,而在于是否需要赔偿。

记者:那陈凯歌如果起诉胡戈,要求经济赔偿,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陈震:我觉得不会,主要是陈凯歌无法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有多大。相反,他还可能从恶搞中获利了,因为影片的票房上去了。如果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样也很难证明。

丑化对方即侵犯名誉权

记者:很多网络恶搞的手法是移花接木,将名人或者普通人“换脸”,这是否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陈震:如果通过恶搞,把别人的形象丑化了,法律用语叫作“社会评价降低”,显然是侵犯了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至于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肖像权的基本要件。

网络维权成本过高

记者: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震:当然可以。但是,有一个技术性问题,就是搜集证据非常难。这就是互联网,实施侵害是很快的,但要证明侵害人的身份,证明受影响的范围,都是非常困难的,有时连侵害人都找不到。

换言之,维权的成本相当高,基本上是得不偿失。

记者:还有一个问题,许多恶搞作品都很受欢迎,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拥护。

陈震:这是两回事。受欢迎的未必不构成法律侵权,如果把银行的钱拿出来大家分了,肯定也很受欢迎。(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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